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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荣鼎盛:上交所首次公开可3年内不受理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情形处分标准


上交所首次公开可3年内不受理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情形处分标准

10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下称“《处分标准》”)。这是上交所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

上交所表示,本次公开发布《处分标准》,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组成内容;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强化精准监管;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规范监管履职行为。

《处分标准》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分则”、“附则”四章。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视情形在3个月、6个月、12个月或者36月内不受理上述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或者财务顾问等职责;

(二)出具的核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拒不配合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核查等职责;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拒不配合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资信评级、出具法律意见等职责;

(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拒不配合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五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事实负有次要责任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相关违规行为系由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所致,或者相关从业人员未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擅5自出具相关意见的,本所主要对相关从业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证券公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存在指使、知悉或者故意隐瞒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或者内部制度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未能有效执行导致未能对从业人员实施有效内部管理监督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证券服务机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视情形在3个月、6个月、12个月或者36月内不受理上述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第四十一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月内不受理上述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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